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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承佑
指定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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