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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為正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賴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為正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為正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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