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訴,213,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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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丞誾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丞誾與被害人黃正信(已歿)同為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榮民之家之住民,兩人相處素有閒隙,致被告對被害人不滿,竟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22時11分許,進入被害人房間,以輪椅撞擊、徒手毆打被害人之方式,致被害人受有胸腹瘀傷、一度腎臟撕裂傷之傷害,並口出「我要讓你死」恐嚇被害人。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本案起訴後之110 年9 月4 日死亡一事,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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