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訴,219,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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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號
被 告 陳建中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941 號、110 年度偵字第2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中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羈押之;

另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建中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均坦認其有搬運或挖取他人所有物品,惟均否認有何竊盜犯行等情,然有扣案證物及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0 年4 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及自110 年7 月23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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