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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志勇
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25 號、110 年度偵字第3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志勇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湯志勇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製造,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凌晨某時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大帝國舞廳」旁,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伯」之成年男子,購買愷他命2 包(毛重分別為1 公斤及400 公克,型態均為固態)而持有之,嗣其有感於所購買之上開愷他命品質較為劣等,為去除上開愷他命所含不詳雜質,以求可售出較好之價格,乃承前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並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製毒器具後,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之1 住處(下稱毒品工廠)內,將上開所購買之部分固態愷他命混合酒精後置入燒杯內加熱溶解,再將前述溶解後之愷他命及酒精之混合液體取出另置於塑膠盆內並摻入鹽酸而靜置之,迨風乾呈現結晶體,又以酒精沖洗及以手搓洗該等結晶體予以洗去雜質並稀釋,以此方式純化而製成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9所示之愷他命。
嗣警方接獲情資,於110 年1 月13日前往毒品工廠緝捕另案經通緝之鄧漢昇,經湯志勇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47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俱坦承不諱(偵聲卷第36頁;
本院卷第261 頁),核與證人鄧漢昇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合(偵925 卷第589-598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刑警局110 年1 月15日刑偵八(一)字第1103700424號函暨逕行搜索職務報告、刑警局110 年2 月25日刑紋字第1100009856號鑑定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刑案現場示意圖、本院110 年1 月21日屏院進刑廉110 急搜1 字第110000353 號函等件附卷可憑(警卷第119 頁;
偵925 卷第67-75 、83-89 、93-190、223-236、387-394 、421-527 頁),且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中之晶體、液體等物質,經刑警局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詳見附表一「鑑定結果欄」)等情,有該局110 年2 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偵925 卷第399-407 頁),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按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
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
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
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
又該製造行為常係一連串之繼續舉動或歷程,若產品初經完成,復施以純化,或液化、結晶等求其精進之加工,仍屬製造之一環。
至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已否違反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斷,凡製成客體,已具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3789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5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而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9所示之物,既經被告供承確係依上開製程所得(偵925 卷19-20 頁;
本院卷第153 頁),亦已送檢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訛,故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自屬既遂無疑。
㈢從而,本案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109 年12月28日起至110 年1 月13日間,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而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於毒品工廠內,以上述方式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8 至19所示之愷他命,乃係於密接的時間、地點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是被告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期間內,為求售價更佳,而稀釋且純化(即去除雜質)製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持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至110 年1 月13日為警查獲止,堪認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與製造毒品犯行間,具有局部之重疊,為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自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論處。
㈡刑之減輕部分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俱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至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阿伯」,惟偵查犯罪機關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一情,有刑警局110 年7 月30日刑偵八(一)字第1103705655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0 年7 月25日內警偵字第11031331700 號函暨職務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7 月21日屏檢介月110 偵925 字第1109025925號號函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9 、171 、211-213 頁)號,故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⒊又辯護人固以:被告因疫情而事業陷入困境,為紓解壓力方購入愷他命吸食,若有餘毒再為兜售,惟因吸食後,始發現購入之愷他命含有雜質,於其個人吸食有礙,因而為洗去雜質純化之舉,其犯罪情節核與專司製造毒品,以毒品先驅原料大量量產毒品販賣之大毒梟、盤商全然有別。
且本案並未有任何毒品流入市面,對社會危害程度較小,又考量被告自幼即因雙親離婚而疏於教養,學歷僅國中畢業,智慮不周,然仍於偵、審中坦承本案犯行,知所悔悟,若課以最低刑度尤嫌過重等語,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本院卷第137-145頁)。
惟按得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本案犯行,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業如上述,則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有減輕,且被告以相當資金購入多達1,400 公克之大量愷他命後,猶再行加工、純化以伺機販賣,致使最終本案所扣得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合計逾2,500 公克,被告身為毒癮者,理應深知毒癮之害,卻仍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量毒品,且上開毒品一旦流入市面,影響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國家、社會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甚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綜觀其情節,實難認屬輕微,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由正當工作中賺取金錢,明知愷他命係第三級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亦經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意圖不法私利,而為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及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愷他命純質淨重合計逾2,500公克,數量非小,若全數流入市面,所生成之危害非同小可,是難認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損害輕微;
然念被告自偵查至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所製與持有之毒品已流入市場,及被告業從製毒行為中獲利等情;
復衡被告前有傷害、毒品之前案紀錄(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卷第262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且依被告供陳:所查扣之愷他命來源是我於109 年12月28日凌晨在高雄大帝國舞廳外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價格196 萬元購買的,是我自己吸食跟想要拿來販賣,扣案的毒品中,淡黃色是純化過的毒品,白色的還沒有純化,都是同一次購買的等語(偵925 卷第18-20 頁;
本院卷第153 頁)。
是顯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質,均係本案所查獲之違禁物,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至於包裹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20至21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與所包裝之毒品視為一個整體而併予沒收。
起訴意旨固認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白色晶體2 包,均屬違禁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復認上開物品係係供被告所施用,而另行聲請沒收,前後有所矛盾,應係後者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經其供述在案(偵925 卷第17-18 頁;
本院卷第153 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綜觀全卷均難認與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聯,爰均不予沒收。
公訴意旨認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加熱器為被告本案犯行相關之犯罪工具,而應沒收等語,惟被告自偵查至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堅詞否認上開加熱器為其所有,及其確有使用該加熱器為本案犯行(偵925 卷第17頁;
本院卷第26、153 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有使用上開物品為本案犯行,是公訴意旨應有誤會,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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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 鑑定過程 │採證位置│備註│
│ │ │ │目錄表所│ │ │ │ │
│ │ │ │示之編號│ │ │ │ │
│ │ │ ├────┤ │ │ │ │
│ │ │ │刑事案件│ │ │ │ │
│ │ │ │證物採驗│ │ │ │ │
│ │ │ │紀錄表所│ │ │ │ │
│ │ │ │示之編號│ │ │ │ │
├──┼──────┼──┼────┼────────┼─────────┼────┼──┤
│ 1 │愷他命(淡黃│1包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即起│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訴書│
│ │ │ │1 │ │ 5卷第399-407頁)│ │附表│
│ │ │ │ │ │ 。 │ │編號│
│ │ │ │ │ │2.驗前淨重約99.14 │ │1 │
│ │ │ │ │ │ 公克,取0.1 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0│ │ │
│ │ │ │ │ │ 4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86%;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85.26 公│ │ │
│ │ │ │ │ │ 克。 │ │ │
├──┼──────┼──┼────┼────────┼─────────┼────┤ │
│ 2 │愷他命(淡黃│1包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2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23 │ │ │
│ │ │ │ │ │ 公克,取0.09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1│ │ │
│ │ │ │ │ │ 4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89%;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88.31公 │ │ │
│ │ │ │ │ │ 克。 │ │ │
├──┼──────┼──┼────┼────────┼─────────┼────┤ │
│ 3 │愷他命(淡黃│1包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3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98 │ │ │
│ │ │ │ │ │ 公克,取0.09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8│ │ │
│ │ │ │ │ │ 9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4%;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3.98 公│ │ │
│ │ │ │ │ │ 克。 │ │ │
├──┼──────┼──┼────┼────────┼─────────┼────┤ │
│ 4 │愷他命(淡黃│1包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4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92 │ │ │
│ │ │ │ │ │ 公克,取0.10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8│ │ │
│ │ │ │ │ │ 2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3%;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2.92 公│ │ │
│ │ │ │ │ │ 克。 │ │ │
├──┼──────┼──┼────┼────────┼─────────┼────┤ │
│ 5 │愷他命(白色│1包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5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87 │ │ │
│ │ │ │ │ │ 公克,取0.09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7│ │ │
│ │ │ │ │ │ 8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9%;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8.87 公│ │ │
│ │ │ │ │ │ 克。 │ │ │
├──┼──────┼──┼────┼────────┼─────────┼────┤ │
│ 6 │愷他命(白色│1包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6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8.62 │ │ │
│ │ │ │ │ │ 公克,取0.11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8.5│ │ │
│ │ │ │ │ │ 1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9%;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7.63 公│ │ │
│ │ │ │ │ │ 克。 │ │ │
├──┼──────┼──┼────┼────────┼─────────┼────┤ │
│ 7 │愷他命(白色│1包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7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28 │ │ │
│ │ │ │ │ │ 公克,取0.1 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1│ │ │
│ │ │ │ │ │ 8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9%;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8.28 公│ │ │
│ │ │ │ │ │ 克。 │ │ │
├──┼──────┼──┼────┼────────┼─────────┼────┤ │
│ 8 │愷他命(淡黃│1包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8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96 │ │ │
│ │ │ │ │ │ 公克,取0.1 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8│ │ │
│ │ │ │ │ │ 6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3%;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92.96公 │ │ │
│ │ │ │ │ │ 克。 │ │ │
├──┼──────┼──┼────┼────────┼─────────┼────┤ │
│ 9 │愷他命(淡黃│1包 │1-9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9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65.73 │ │ │
│ │ │ │ │ │ 公克,取0.09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65.6│ │ │
│ │ │ │ │ │ 4 公克,愷他命純│ │ │
│ │ │ │ │ │ 度約94%;驗前純│ │ │
│ │ │ │ │ │ 質淨重約61.78公 │ │ │
│ │ │ │ │ │ 克。 │ │ │
├──┼──────┼──┼────┼────────┼─────────┼────┤ │
│ 10 │愷他命(淡黃│1包 │1-10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10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12 │ │ │
│ │ │ │ │ │ 公克,取0.10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約99│ │ │
│ │ │ │ │ │ .02 公克,愷他命│ │ │
│ │ │ │ │ │ 純度約93%;驗前│ │ │
│ │ │ │ │ │ 純質淨重約92.18 │ │ │
│ │ │ │ │ │ 公克。 │ │ │
├──┼──────┼──┼────┼────────┼─────────┼────┤ │
│ 11 │愷他命(淡黃│1包 │1-11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11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99.21 │ │ │
│ │ │ │ │ │ 公克,取0.11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99.1│ │ │
│ │ │ │ │ │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 約98%;驗前純質│ │ │
│ │ │ │ │ │ 淨重約97.22 公克│ │ │
│ │ │ │ │ │ 。 │ │ │
├──┼──────┼──┼────┼────────┼─────────┼────┤ │
│ 12 │愷他命(淡黃│1包 │1-12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色)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12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100.26│ │ │
│ │ │ │ │ │ 公克,取0.09公克│ │ │
│ │ │ │ │ │ 鑑定用罄,餘約10│ │ │
│ │ │ │ │ │ 0.17公克,愷他命│ │ │
│ │ │ │ │ │ 純度約92%;驗前│ │ │
│ │ │ │ │ │ 純質淨重約92.23 │ │ │
│ │ │ │ │ │ 公克。 │ │ │
├──┼──────┼──┼────┼────────┼─────────┼────┼──┤
│ 13 │玻璃量筒潤洗│2個 │2-1 │1.第三級毒品,愷│1.刑警局110 年2 月│扣押物品│即起│
│ │液體 │ ├────┤ 他命。 │ 22日鑑定書(偵92│目錄表編│訴書│
│ │ │ │13 │2.第四級毒品,毒│ 5卷第399-407頁)│號2-1 玻│附表│
│ │ │ │ │ 品先驅原料三級│ 。 │璃量筒 │編號│
│ │ │ │ │ 丁氧羰基去甲基│2.因潤洗無法鑑定其│ │4 之│
│ │ │ │ │ 愷他命。 │ 純度。 │ │潤洗│
│ │ │ │ │ │ │ │液體│
├──┼──────┼──┼────┼────────┼─────────┼────┼──┤
│ 14 │脫水機潤洗液│1台 │3-2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扣押物品│即起│
│ │體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目錄表編│訴書│
│ │ │ │14 │ │ 5卷第399-407頁)│號3-2 脫│附表│
│ │ │ │ │ │ 。 │水機 │編號│
│ │ │ │ │ │2.因潤洗無法鑑定其│ │9 之│
│ │ │ │ │ │ 純度。 │ │潤洗│
│ │ │ │ │ │ │ │液體│
├──┼──────┼──┼────┼────────┼─────────┼────┼──┤
│ 15 │方型塑膠盤潤│6個 │3-3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扣押物品│即起│
│ │洗液體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目錄表編│訴書│
│ │ │ │15 │ │ 5卷第399-407頁)│號3-3 方│附表│
│ │ │ │ │ │ 。 │型塑膠盤│編號│
│ │ │ │ │ │2.因潤洗無法鑑定其│ │10之│
│ │ │ │ │ │ 純度。 │ │潤洗│
│ │ │ │ │ │ │ │液體│
├──┼──────┼──┼────┼────────┼─────────┼────┼──┤
│ 16 │淡黃色液體 │3盆 │4-1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即起│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訴書│
│ │ │ │16 │ │ 5卷第399-407頁)│ │附表│
│ │ │ │ │ │ 。 │ │編號│
│ │ │ │ │ │2.以液體1 瓶送驗,│ │14 │
│ │ │ │ │ │ 驗前淨重約7.67公│ │ │
│ │ │ │ │ │ 克,取0.78公克鑑│ │ │
│ │ │ │ │ │ 定用罄,餘約6.89│ │ │
│ │ │ │ │ │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 約21%;以原始淨│ │ │
│ │ │ │ │ │ 重2,385 公克計算│ │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50│ │ │
│ │ │ │ │ │ 0.85公克。 │ │ │
├──┼──────┼──┼────┼────────┼─────────┼────┼──┤
│ 17 │黃色液體 │4盆 │5-1 │1.第三級毒品,愷│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即起│
│ │ │ ├────┤ 他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訴書│
│ │ │ │17 │2.微量第三級毒品│ 5卷第399-407頁)│ │附表│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 。 │ │編號│
│ │ │ │ │ 酮。 │2.以液體1 瓶送驗,│ │17 │
│ │ │ │ │ │ 驗前淨重約8.76公│ │ │
│ │ │ │ │ │ 克,取0.76公克鑑│ │ │
│ │ │ │ │ │ 定用罄,餘8 公克│ │ │
│ │ │ │ │ │ ,愷他命純度約38│ │ │
│ │ │ │ │ │ %;以原始淨重1,│ │ │
│ │ │ │ │ │ 333 公克計算,驗│ │ │
│ │ │ │ │ │ 前純質淨重506.54│ │ │
│ │ │ │ │ │ 公克。 │ │ │
│ │ │ │ │ │3.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 │ │ │ 因微量無法計算 │ │ │
│ │ │ │ │ │ 純質淨重。 │ │ │
├──┼──────┼──┼────┼────────┼─────────┼────┼──┤
│ 18 │電磁爐潤洗液│1台 │5-3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扣押物品│即起│
│ │體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目錄表編│訴書│
│ │ │ │18 │ │ 5卷第399-407頁)│號5-3 電│附表│
│ │ │ │ │ │ 。 │磁爐 │編號│
│ │ │ │ │ │2.因潤洗無法鑑定其│ │19之│
│ │ │ │ │ │ 純度。 │ │潤洗│
│ │ │ │ │ │ │ │液體│
├──┼──────┼──┼────┼────────┼─────────┼────┼──┤
│ 19 │黃色液體 │4盆 │7-1 │1.第三級毒品,愷│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即起│
│ │ │ ├────┤ 他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訴書│
│ │ │ │21 │2.微量第三級毒品│ 5卷第399-407頁)│ │附表│
│ │ │ │ │ 4-甲基甲基卡西│ 。 │ │編號│
│ │ │ │ │ 酮。 │2.以液體1 瓶送驗,│ │24 │
│ │ │ │ │3.微量第四級毒品│ 驗前淨重約10.02 │ │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公克,取1.04公克│ │ │
│ │ │ │ │ 三級丁氧羰基去│ 鑑定用罄,餘8.98│ │ │
│ │ │ │ │ 甲基愷他命。 │ 公克,愷他命純度│ │ │
│ │ │ │ │ │ 約31%;以原始淨│ │ │
│ │ │ │ │ │ 重1,474 公克計算│ │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45│ │ │
│ │ │ │ │ │ 6.94公克。 │ │ │
├──┼──────┼──┼────┼────────┼─────────┼────┼──┤
│ 20 │白色晶體 │1包 │7-2-1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即起│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訴書│
│ │ │ │22 │ │ 5卷第399-407頁)│ │附表│
│ │ │ │ │ │ 。 │ │編號│
│ │ │ │ │ │2.驗前淨重約6.43公│ │25 │
│ │ │ │ │ │ 克,取0.08公克鑑│ │ │
│ │ │ │ │ │ 定用罄,餘6.35公│ │ │
│ │ │ │ │ │ 克,愷他命純度約│ │ │
│ │ │ │ │ │ 99%;驗前純質淨│ │ │
│ │ │ │ │ │ 重約6.36公克。 │ │ │
├──┼──────┼──┼────┼────────┼─────────┼────┤ │
│ 21 │白色晶體 │1包 │7-2-2 │第三級毒品,愷他│1.刑警局110 年2 月│毒品工廠│ │
│ │ │ ├────┤命。 │ 22日鑑定書(偵92│內 │ │
│ │ │ │22 │ │ 5卷第399-407頁)│ │ │
│ │ │ │ │ │ 。 │ │ │
│ │ │ │ │ │2.驗前淨重約0.77公│ │ │
│ │ │ │ │ │ 克,取0.07公克鑑│ │ │
│ │ │ │ │ │ 定用罄,餘0.7 公│ │ │
│ │ │ │ │ │ 克,愷他命純度約│ │ │
│ │ │ │ │ │ 97%;驗前純質淨│ │ │
│ │ │ │ │ │ 重約0.74公克。 │ │ │
└──┴──────┴──┴────┴────────┴─────────┴────┴──┘
附表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扣押物品目│ 備註 │
│ │ │ │錄表所示之│ │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玻璃量筒 │2個 │2-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4。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2 │塑膠量筒 │1個 │2-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5。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3 │方形塑膠盤 │4個 │2-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6。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4 │塑膠勺子 │2個 │2-4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7。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5 │鋼鍋 │1個 │3-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8。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6 │脫水機 │1台 │3-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9。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7 │方形塑膠盤 │6個 │3-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0。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8 │塑膠漏斗 │1個 │3-4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1。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9 │快速爐 │2組 │3-6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3。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0 │方型塑膠盤 │3個 │4-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5。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1 │鹽酸 │1瓶 │4-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6。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2 │溫度計 │1支 │5-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8。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3 │電磁爐 │1台 │5-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9。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4 │酒精 │1桶 │6-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0。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5 │丙酮 │1桶 │6-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1。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6 │鋼鍋 │1組 │6-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2。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7 │酸鹼試紙 │1盒 │6-4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3。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8 │快速爐 │1組 │8-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6。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19 │電磁爐 │1臺 │8-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7。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20 │電子磅秤 │2台 │9-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8。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 21 │夾鏈袋 │1包 │9-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30。 │
│ │ │ │ │2.供本案製造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
│ │ │ │ │ 用。 │
└──┴───────┴──┴─────┴────────┘
附表三:與本案無關之其他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扣押物品目│ 備註 │
│ │ │ │錄表所示之│ │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 │1-13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2 │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 │1-14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3。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3 │加熱器 │1台 │3-5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12。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4 │K盤 │3個 │9-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29。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5 │蘋果牌iphone12│1支 │10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行動電話 │ │ │ 號31。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6 │蘋果牌iphoneSE│1支 │11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行動電話 │ │ │ 號32。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 7 │監視器主機(含│1台 │12 │1.即起訴書附表編│
│ │螢幕) │ │ │ 號33。 │
│ │ │ │ │2.並無證據證明與│
│ │ │ │ │ 被告本案犯行有│
│ │ │ │ │ 何直接關聯,不│
│ │ │ │ │ 予宣告沒收。 │
└──┴───────┴──┴─────┴────────┘
卷別對照表:
┌─────┬──────────────────────┐
│ 簡稱 │ 卷別 │
├─────┼──────────────────────┤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103073510│
│ │0 號卷 │
├─────┼──────────────────────┤
│偵925 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25 號卷 │
├─────┼──────────────────────┤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偵聲字第35號卷 │
├─────┼──────────────────────┤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265 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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