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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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