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訴,325,202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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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5號
被 告 李鳳嬌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鳳嬌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第8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0 年6 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雖已審結並宣判,但仍未確定,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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