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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睿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524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馬睿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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