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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安可(原名郭軒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8002、9331號、110 年度偵字第699 、1039、1324、2367、33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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