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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家倫
選任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440號),前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茲因發現被告死亡,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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