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0,重附民,1,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鍾志孝
邱春枝
鍾志仁
鍾志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淑芳
附民被告 陳建均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均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鍾淑芳等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欠缺責任能力判決無罪。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鍾淑芳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訊問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民卷第4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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