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宏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蕭宏杰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蕭宏杰出生年月日之記載,依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顯為誤載,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