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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95 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2 月9 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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