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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附民原告 劉依忞
附民被告 郭柏助
本件原告因被告郭柏助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2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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