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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陳志雄
被 告 林志達
馬啟修
林進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21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5號、109 年度偵字第10268 號、109 年度偵字第102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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