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莊翊鋒
被 告 劉千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39號,即本院110 年度金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