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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周俊男
被 告 潘永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54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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