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交易,1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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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瑞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瑞江於民國110年5月12日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大湖路由北往南行駛,於行經大湖路116號前時,應注意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天候、路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陳玉玲推著坐於輪椅上之告訴人許簡粉戀同向在前行走於路邊,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能及時發現在其前方之陳玉玲推著坐於輪椅上之告訴人,因而由後擦撞陳玉玲左手肘及告訴人所坐輪椅左側輪胎,致告訴人因而跌落輪椅,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併顳骨撕裂傷及血腫、左鎖骨遠端閉鎖性骨折、左胸壁挫傷併第2-6肋骨骨折併肺炎及血胸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2月9日於本院調解成立,被告並當場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完畢,告訴人隨即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至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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