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交簡,640,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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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義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饒義城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饒義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增列「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依法本為禁止騎車上路之人,竟仍騎車上路且未遵守交通規則,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游勝鈞受傷,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兼衡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之過失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76號
被 告 饒義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饒義城(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4月4日10時許,無適當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柳州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柳州街與民族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行駛,致追撞同向前方由游勝鈞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游勝鈞因而受有左膝挫傷等傷害。嗣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游勝鈞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饒義城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告訴人游勝鈞之機車等情,然辯稱,我覺得人沒事就離開云云。
然告訴人因本案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警員職務報告2份及蒐證照片18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機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並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妍 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董 宜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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