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111年度交簡字第665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調偵字第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過失傷害之上訴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