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暐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前因通知被告不易,又認尚有待被告履行第一期和解條件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以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應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