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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宛筠
被 告 潘秀琴
本件原告徐宛筠因被告潘秀琴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簡上字第112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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