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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陳慶章
被 告 曾木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交簡字第8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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