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交簡附民,58,2022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蕭松根
原 告 蕭洪錦雀

黃柏竣 住○○市○○區○○路000號 0樓
被 告 李志屏
被 告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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