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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許金蓮
被 告 林文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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