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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廖瓏恩
被 告 邱冠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90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10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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