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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曾天德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張秋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72號,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1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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