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交附民,22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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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何秀針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涂智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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