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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黃張美菊
訴訟代理人 黃水鏡
被 告 李沁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艾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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