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江佳真
被 告 鄭鈺璟(原名鄭昱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6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