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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晉瑋
被 告 魏志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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