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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君念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443、11701號、111年度偵字第1034、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君念應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君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有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9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②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中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3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③因詐欺案件,經臺中法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上開①、②、③案經臺中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5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嗣於106年1月11日入監,其後,經假釋、撤銷假釋,又於111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11月19日,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更助康字第8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另案執行中,前開案件要無因涉犯重罪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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