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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律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33、34、35、36、3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7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0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532公克、檢驗後淨重0.521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387公克、檢驗後淨重0.37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299公克、檢驗後淨重0.28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4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0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16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2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5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12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1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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