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14,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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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明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拾肆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行「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第一、二級毒品」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潘明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4.680公克、檢驗後淨重14.67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5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卷第81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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