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16,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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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己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己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1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8月9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

又被告本案於109年5月20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及於109年5月21日14時15分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係於另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1年1月7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33公克、檢驗後淨重0.12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3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卷第67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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