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188,202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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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祥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1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偵查中供稱:伊於109年10月11日20至21時許間某時許施用安非他命,車上搜到的安非他命,可能是我自己自己掉的等語,是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公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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