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25,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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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許銘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66、936、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許銘雄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24號裁定觀察、勒戒,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該所以110年3月26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1月28日入法務部○○○○○○○○強制戒治期間,本院於110年9月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而於110年9月9日停止處分執行,其後本院上述案件即改分為110年度簡字第1289號並已為免刑之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判決書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而於被告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被告尚有其他施用毒品案件偵查,檢察官已將該等案件併至上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案件一併處理。

其中被告於109年6月1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後遭查獲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原109年度偵字第1144號),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原109年度偵字第936號),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4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故聲請人上述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原109年度偵字第866號),已於被告其餘施用毒品(即上述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4號後改分為110年度簡字第1289號)案中,經本院於判決中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諭知確定,檢察官並已分案後執行沒收完畢,有上述該等案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上開已宣告沒收銷燬並執行完畢之毒品,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95公克) 2 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116公克、檢驗後淨重0.105公克) 3 海洛因 7包(含包裝袋7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合計0.5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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