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46,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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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盈蒨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

又被告本件於110年3月20日15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75、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為0.32公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屏警分偵字第11030667600號卷第22-23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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