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62,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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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治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6、1389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治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分別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均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勒字第2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件於109年3月18日1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及於109年3月18日17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係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6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年6月21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8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396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546號卷第6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卷第38頁),均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蒐證照片1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9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6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屏警分偵字第10930994700號卷第45、59、93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389號卷第34頁),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上開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055公克、檢驗後淨重0.045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1.29公克、檢驗後淨重1.1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0.13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266公克、檢驗後淨重0.25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驗前淨重0.018公克、檢驗後淨重0.00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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