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禁沒,93,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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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4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3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9、1247、2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民國110年4月27日報告編號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4月27日報告編號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及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吸食器1組、藥鏟1支,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1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毛重0.29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619 公克、檢驗後淨重0.615 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包裝袋1 只,檢驗前淨重0.283 公克、檢驗後淨重0.279 公克) 5 吸食器 1 組 6 藥鏟 1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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