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單聲沒,26,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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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621號、111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違反商標法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許志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8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1年3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應沒收之扣案物一覽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 24件 2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排線零件 67件 3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連接線 23件 4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電源轉接器 8 件 5 維修收據 5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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