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rhartt」商標之帽子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宥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Carhartt」商標之帽子1個,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美商卡哈特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