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撤緩,61,2022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羿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羿帆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二一二○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係屏東縣○○鄉○○路0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本院就本案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刑法第75條之1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

而違反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亦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四、經查:㈠受刑人林羿帆前因公共危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2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告訴人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損害賠償,於民國111年1月2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開判決緩刑所附之負擔,依判決書內理由之記載可知係依據受刑人與告訴人成立之調解方案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且受刑人並未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而使該案確定,可徵受刑人已折服該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予以認同;

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已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111年2月17日通知受刑人應依判決內容(即於111年7月20日前)履行並提出已履行之證明文件,而受刑人自上開判決確定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惟受刑人於該期間內均未給付,橋頭地檢署執行書記官並曾於111年8月8日13時54分許致電詢問告訴人是否收受受刑人應依判決賠償之5萬元,告訴人回覆:受刑人並未依判決賠償5萬元。

後於同日13時58分許致電詢問受刑人,則其手機已成空號,亦未向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有該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橋頭地檢署111年2月17日橋檢信崇111執緩55字第1119006348號函暨送達證書影本、電話紀錄單3份、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等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本院審酌命受刑人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為諭知緩刑之重要負擔、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卻經檢察官依法通知後迄今未給付,且依原確定判決內容可知,受刑人本與告訴人於高雄市仁武區調解委員會成立:應於110年4月5日前以分期給付方式給付共75,000元之調解內容,但受刑人屆期僅給付25,000元,餘款50,000元未遵期履行,原確定判決才以該餘款50,000元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作為緩刑之條件,惟受刑人卻仍有再次屆期仍不願履行等情事,實難認受刑人後續會依原確定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誠實履行之可能。

再者,基於告訴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倘告訴人無法依緩刑負擔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寬典,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故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另撤銷受刑人原確定判決之緩刑後,該判決所處刑罰仍有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非必然入監執行,衡酌比例原則,亦無輕重失當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