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易,54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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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茗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茗蕾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23日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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