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易,792,202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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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6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6月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1年10月2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日屏檢錦孝111速偵679字第1119021357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柏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679號
被 告 楊文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3日1時3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小北百貨內,徒手竊取該百貨中班主任謝文晉所管理持有並置於冰箱內之無糖黑咖啡1罐、酸梅湯1罐得手後,當場飲用完畢。
嗣店員發覺上情,要求楊文正結帳遭拒,遂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文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文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估價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蒐證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5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檢察官 施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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