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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
95014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L.Myers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洪瑞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智易字第10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1年度智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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