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簡,1733,2022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1、2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9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裕承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仍基於侮辱值勤警員」後新增「及妨害公務」。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6至17行「又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應更正為「復」。

㈢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裕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刪除原條文第2項並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之規定提高有期徒刑法定刑上限,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㈢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為達妨害公務之目的,於妨害公務時,對警員丙○○實施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行為,地點相同,時間緊密相連,行為亦幾近全部重合,且就本案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其主觀意思活動及侵害之法益,均係出於妨害警員執行職務之同一不法目的所為,彼此之間各具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上開數個自然意義上之行為之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是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妨害公務執行罪、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被告所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公務執行2 犯行間,行為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至公訴意旨雖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部分已主張,惟並未就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量刑,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予以評價,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甲○○,又於警員丙○○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前述手段對警員丙○○施強暴行為,並以污穢言詞辱罵警員丙○○,嚴重蔑視國家公權力,並影響公務順利執行,足認其缺乏法治觀念,情緒控制能力不佳,其行為實應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案發時為攤販、當時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目前在監執行、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0頁)、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甲○○口頭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63頁公務電話紀錄)之態度及告訴人甲○○、丙○○對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1號
111年度偵字第202號
被 告 陳裕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裕承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經撤銷緩刑後,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猶不知悔改,因承租屏東縣○○鄉○○路000號「萬府宮」場地擺攤之租金問題,與甲○○及其父發生嫌隙,遂於110年12月19日18時30分許,酒後前往甲○○及其父共同位在屏東縣○○鄉○○路000○0號居處,與甲○○及其父理論,雙方發生口角,(一)陳裕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甲○○及其父恫稱:你們不要出家門,我會叫年輕人來打你們等語,使甲○○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甲○○遂於同日19時許報警處理;
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警員丙○○獲報後到場處理,(二)陳裕承見狀心生不滿,明知身著制服之警員丙○○係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仍基於侮辱執勤警員之犯意,當場於同日19時32分40秒起迄至同日19時40分55秒許,接續以附表所示之穢語,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丙○○警員,足以貶損警員丙○○之社會地位及人格評價;
(三)又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同日19時40分51秒許,徒手推丙○○警員1下,迨遭丙○○警員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並將之帶往巡邏警車後,陳裕承復於同日19時46分7秒許,趁丙○○警員左腳不慎卡在巡邏警車之駕駛座椅時,用腳踢踹丙○○警員3次,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其執行公務。
二、案經甲○○、丙○○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裕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陳裕承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我只是跟廟公起口角對罵,我不認識告訴人甲○○,也沒有恐嚇威脅他們,只有對告訴人罵三字經;
我罵那些髒話是對廟公講的,不是針對警察罵;
我們吵架過程中,員警一直硬要插進來排解,處事不公;
我沒有印象有推、踢員警,我只是要趕警察下車,沒有踢到員警的腳云云 ㈡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 ㈢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訴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二)、(三)之犯罪事實 ㈣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承辦警員即告訴人丙○○之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及錄影蒐證畫面擷圖、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擷圖等 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
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其先後以附表所載穢語辱罵,係基於單一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罪,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鍾 佩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臻

附表:
編號 時間 辱罵內容 ⒈ 110年12月19日19時32分40秒 講三小啦!幹! ⒉ 110年12月19日19時33分10秒 幹你娘!機掰咧! ⒊ 110年12月19日19時34分11秒 幹你娘!機掰咧! ⒋ 110年12月19日19時34分18秒 幹你娘!機掰咧!不然要怎樣啦! ⒌ 110年12月19日19時34分20秒 你娘機掰!剛好就好! ⒍ 110年12月19日19時34分24秒 你娘機掰!摸摸良心阿! ⒎ 110年12月19日19時36分12秒 你娘機掰!你娘機掰!生不出小孩啦!幹你娘機掰!幹 趕林北安怎!幹我關那麼久了...你娘機掰!生不出小孩啦 ⒏ 110年12月19日19時37分20秒 幹你娘機掰哩! ⒐ 110年12月19日19時38分41秒 幹你娘機掰哩! ⒑ 110年12月19日19時39分6秒 幹你娘機掰哩! ⒒ 110年12月19日19時39分49秒 連個屁都不是!連個屁都不是! ⒓ 110年12月19日19時40分14秒 幹你娘機掰!天上天神啊!挖操! ⒔ 110年12月19日19時40分21秒 幹你娘掰啊!什麼東西啊! ⒕ 110年12月19日19時40分55秒 幹你祖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