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1,簡,46,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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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07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啓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啓民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之意旨,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張雅軒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之住處,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及隱私,所為實非可取;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利、王奕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074號
被 告 林啓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啓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林啟民與張雅軒為朋友,林啟民因想拿回放在張雅軒位於屏東縣○○鄉○○村0鄰○○00號之1之家中的工作服,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張雅軒之同意,於110年9月14日23時50分許,以跨越上址鐵門之方式,無故侵入張雅軒位在上址住處。
二、案經張雅軒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啟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雅軒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職務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勘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論罪科刑紀錄,此有卷附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內,復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告訴人恫嚇:「我不會放過你」等語,以此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致生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壞位於上址房間外牆面上隔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告訴及報告意旨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及現場蒐證照片3張為主要論據。
然查,告訴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署撥打告訴人之電話顯示為空號,此有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而告訴人所稱之毀損隔板,經檢視照片,未能看出隔板有所破損或無法再為使用一情,有卷附3張蒐證照片在卷可查,且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伊拍一下,隔板就掉下來了,伊是要叫告訴人出來應門,伊沒有對告訴人稱不會放過你等語,是被告僅為叫醒告訴人出來應門,應認無毀損之故意,且被告亦否認對告訴人恫嚇不會放過你等語,是恐嚇罪嫌部分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訴,而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佐,故尚難驟以認定之,而毀損罪嫌部分,客觀上無喪失該隔板之全部或一部效用,被告主觀上亦難認有毀損之故意,復因此2部分與前述犯罪事實之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怡利
王奕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潔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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