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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林德源
被 告 林瑜軒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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