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林鴻麟
被 告 莊清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